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辖终2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千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台聚鑫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未未。
上诉人江苏千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台聚鑫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22)苏1281民初503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千岛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千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千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