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终2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千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千垛镇缸顾乡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575431119J。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化市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江苏千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1民初7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千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千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千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50元,由上诉人江苏千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