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千岛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千岛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富金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2民终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千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富金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江苏千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富金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23)苏1203民初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千岛建设有限公司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江苏千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申请不予准许,向其发出催缴诉讼费通知书。上诉人江苏千岛建设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千岛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燕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