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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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2民初4810号
原告:青海奇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
负责人:**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6月1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奇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奇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奇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奇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海奇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如古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平 林
书 记 员 袁 中 方
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