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奇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海奇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22民初5334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7年6月1日生,汉族,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奇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麒,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青海汇元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奇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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