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毅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巴里坤县石人子乡雨润五金建材经营部与陕西中毅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22财保14号

申请人:巴里坤县石人子乡雨润五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县石人子乡三十里馆子村五组53号。

经营者:蒋涛,该经营部负责人。

被申请人:陕西中毅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鑫苑中心705室。

法定代表人:周晓妮,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巴里坤县石人子乡雨润五金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雨润五金经营部)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毅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兴东路支行存款3180000元。申请人雨润五金经营部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雨润五金经营部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中毅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兴东路支行的存款318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巴里坤县石人子乡雨润五金建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萨 玛 丽 萨 依 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古丽巴合提塔阿铁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