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22民初390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告:陕西中毅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鑫苑中心705室。
法定代表人:周晓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莎,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嘉睿,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毅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中毅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90元,减半收取5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任 志 红
审 判 员 党 培 红
人民陪审员 唐 慧 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阿依甫别克加和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