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22财保34号
申请人:***,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被申请人:陕西中毅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鑫苑中心705室。
法定代表人:周晓妮,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毅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及网上资金共计709000元。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毅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及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网上资金共计709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406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萨 玛 丽 萨 依 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古丽娜尔阿吾巴克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