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22民初170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卫兵,新疆宏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毅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周晓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外聘项目经理。
被告:***,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被告:尚勇平,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毅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尚勇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中毅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尚勇平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 志 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阿依甫别克加和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