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马驰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宁0104执27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驰,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83号,组织机构代码:2276849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马驰与被执行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经查,因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劳人仲裁字【2016】360号裁定书未生效。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宁0104执27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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