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宁0104执27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被执行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83号,组织机构代码:2276849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经查,因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劳人***(2016)361号裁定书未生效。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宁0104执27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