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4民初5626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83号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