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2925民初1898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公民身份证号×××。
被告:甘肃聚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集镇车路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1MA722C726Y。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甘肃聚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