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波威建工有限公司

浙江波威建工有限公司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993号之一

原告:浙江波威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滨海投资创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90071064W。

法定代表人:盛雷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伟平、应于颉,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3949A。

法定代表人:赖振元。

被告: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农场钱农一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09128717H。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克海,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波威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本院审判员季隽虹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2021年4月9日,原告浙江波威建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波威建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波威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隽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