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波威建工有限公司

浙江波威建工有限公司、江苏向日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3民初4042号之一 原告:浙江波威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滨海投资创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9007106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向日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三茅街道新扬北路34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MA1UTHX9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交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沿江东路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6278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交城市投资(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葭浦西路98号中交壹里科创云廊1幢30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84641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浙江波威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向日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交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中交城市投资(宁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波威建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波威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