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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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3200号
原告:***,男,199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浙江波威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滨海投资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波威建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的缴纳诉讼费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