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波威建工有限公司

***、浙江波威建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3200号 原告:***,男,199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浙江波威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滨海投资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波威建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的缴纳诉讼费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