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仪港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东仪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垦野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海事海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72执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仪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号网点。组织机构代码:32558518-2。
法定代表人:顾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畅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垦野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号***室。组织机构代码:66782672-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东仪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东仪公司)申请强制被执行人上海垦野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垦野公司)履行(2018)闽72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项下义务一案,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依民事判决书,垦野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仪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850000元,及该款自2018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5月13日本院作出(2019)闽72执异3号执行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责令***应在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东仪公司履行(2018)闽72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垦野公司未履行的债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634.53元,微信财付通存款5367.93元。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余债权未获受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经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垦野公司银行存款余额总计1000元,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均予以冻结或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垦野公司无不动产登记记录,无车辆、船舶登记、公司设立、证券开户等记录,无网络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垦野公司在我院已有四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未结执行案件,执行标的超过1000万元。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截至2019年8月2日)余额为258.39元,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案于2019年6月11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无房产、船舶、证券登记记录,2010年9月23日登记有奇瑞小汽车一辆,因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支付宝余额5.4元,本院已冻结其财付通账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对***限制高消费。
2019年9月4日,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本院决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9月19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也未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