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昆山明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345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盛和东方名邸41幢0室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顾阳春。
被执行人:昆山明丰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张浦镇长顺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任杰。
申请执行人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明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83民初2144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山明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明丰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77859.92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