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03民初6314号

原告: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肖新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星,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辉,男,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务,住该公司。

被告: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樊瑞。

被告: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顾阳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江苏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利民,江苏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集团)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请: 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700000元; 2、利息以本金7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年利率4.75%),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共计46641.0959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20年6月23日);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函费、律师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参与渭南经开区日产100万立方米LNG应急储备调峰项目投标,应招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要求,其在2018年10月12日以电子转账形式给被告西安银行未来支行账户汇款70万元,作为此项目的投标保证金。2019年1月24日其与招标单位签订《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招标文件及其他规定,招标人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被告作为代理机构并未按照文件及其他规定退还保证金,故判如所请。

被告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立信陕西分公司)未出庭答辩。

被告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立信公司)辩称1、本案涉及的招标项目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陕西丰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控制人实际收取投标保证金后,将投标保证金转移挪用,没有及时返还,招标人要求返还保证金,西安警方出警,答辩人及时报案,现在招标人陕西丰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传波,因转移挪用保证金,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侦查,已经移送泰州市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8月28日,已第一次开庭审理。相关保证金的退赔,也在该法院的刑事追缴退赔处理过程中。被答辩人诉请保证金的退还,将由上述刑事案件的退赃退赔程序得到实现。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11条规定,请求法庭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2、本案原告与招标人存在招投标合同关系,其合同相对人为招标人,而非招标代理,招投标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承受人为招标人和投标人,作为投标人的原告,依法应向合同相对人招标人主张合同权利。本案被告与招标人存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依据委托代理关系承受权利义务。民法通则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人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答辩人作为招标代理机构,以被代理人招标人的名义实施的招标代理行为依法应由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3、案涉投标保证金已经按照招标人和实际控制人刘传波的指示要求或控制转交给招标人和其实际控制人,招标人和其实际控制人是案涉投标保证金的实际收取人。4、本案涉及的陕西丰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应追加为本案的被告。否则本案的事实无法查清。

综上,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的起诉于法无据,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经审理查明,江苏立信公司为陕西丰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和公司)渭南经开区日产100万立方米LNG应急储备调峰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2018年9月丰和公司(招标人)与江苏立信公司(招标代理)签订招标编号:LXZJ-SX(2018)01号招标文件。该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投标保证金条款约定: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支付,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柒拾万元整,递交方式:2018年10月12日17时前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户名: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账号:XXXXXXXXXXXXXX6023,开户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支行。同时招标文件3.4招标保证金:3.4.3约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2018年10月12日金牛集团通过建行西安兴庆路支行账户向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支行账户汇款70万元,用途为渭南经开区日产100万立方米LNG急储备调。2018年10月30日陕西采购与招标网发布渭南经开区日产100万立方米LNG应急储备调峰项股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为金牛集团。2019年元月24日丰和公司与金牛集团就渭南经开区日产100万立方米LNG应急储备调峰项目签订《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另查,樊瑞系江苏立信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4月19日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对樊瑞作出涉嫌挪用资金案《立案决定书》,刘传波系代表丰和公司与金牛集团签订《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刘传波因涉嫌挪用资金现被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编号:LXZJ-SX(2018)01号招标文件、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中标候选人公示截屏、《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立案决定书》、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江苏立信公司与案外人丰和公司签订招标文件,丰和公司委托江苏立信公司进行招投标工作,江苏立信公司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中约定履行职责。原告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指定的账户,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的江苏立信公司应当保证该笔资金的安全,是否从指定账户转出与原告无关。同时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保保证金退还中标人。江苏立信公司作为受托人有义务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将投保保证金退还原告。故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7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依法应予准许。因江苏立信陕西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应当与江苏立信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700000元;

二、被告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8月19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5286元(案件受理费11266元,保全费4020元)由被告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各负担7643元。(此款原告已垫付,二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彧

审 判 员 梁 媛

人民陪审员 孙 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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