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执保329号
申请人: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肖新房,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樊瑞。
被申请人: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顾阳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了(2020)陕0103民初631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0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石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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