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涟水高沟新城产业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826民初326号
原告: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盛和东方名邸41幢0室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顾阳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艺璇、袁永杰,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高沟新城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高沟镇高云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孙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水高沟新城产业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艺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涟水高沟新城产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报酬15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8800元履约保证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被告通过公开招投标将涟水县第三人民医院室内装修、室外景观及管线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咨询服务业务委托给原告办理,双方就该项目签订了书面造价咨询合同,约定5000万元投资规模相应计取报酬为888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增加委托范围,另行增加投资5000余万元,实际投资预算为102599750.50元。原告按照被告实际增加后的要求,提供了全部服务并向原告交付技术咨询服务成果,经被告验收合格。原告后多次向被告主张咨询服务费,被告拒不付款。原告因索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涟水高沟新城产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原、被告签订《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被告(委托人)将项目名称为“涟水县第三人民医院室内装修、室外景观及管线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交予原告(咨询人)办理,工程建设地点为“涟水县高沟镇今世缘大道以北、环镇东路以东”,工程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为“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项目规模为总投资额约5000万元,本项目投资约5000万元,建筑面积约77118.52平方米,资金来源为财政。合同第三十条约定,根据江苏省工程造价行业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本项目的咨询服务酬金为中标价捌万捌仟捌佰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涟水县人民法院起诉。2018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载明被告收到原告8800元,收条的“说明”部分载明该笔款项性质为“三院室内装修、室外景观及管线项目造价咨询履约保证金”。
2019年9月5日,涟水县高沟镇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关于涟水县第三人民医院室内装修、幕墙、水电二次深化等工程预算编制质量的情况说明涟水县第三人民医院室内装修、幕墙、水电二次深化等工程预算编制工作由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中标实施,编制完成后由涟水县审计局审核预算,审计局审核时将部分装修图纸中的工作纳入到前期土建工程内容中(如石膏板吊顶、乳胶漆、矿棉板吊顶等);材料价格(人防门、墙地砖、抗震支架等)按镇政府与审计局商讨的下浮率计入,由此导致预算编制核减率较高。其实际编制的预算质量良好,能够及时为业主提供咨询服务,满足委托合同的相关要求,不影响合同价款的支付。高沟镇人民政府2019年9月5日”。
2019年9月9日,涟水县固定资产投资审核中心出具涟审预报[2019]119号《预算审核报告》,对涟水县第三人民医院室内装修、幕墙、土建增补、水电二次深化、室外管网等工程进行预算审核,审核结果为“经审核和涟水县高沟镇人民政府确认,该项目送审金额为89520945.20元,最终预算审核价为78298776.29元,核减11222168.91元,核减率12.54%”。
被告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涟水县第三人民医院室外道路管网及景观绿化工程预算编制情况说明涟水县第三人民医院室外道路管网及景观绿化工程预算编制工作由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中标实施,编制完成后提交涟水县审计局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1、土方运距由编制时考虑暂定的10km,结算时按实结算被审核考虑为1km运距;2、雨污水管道管材、景观材料、小苗木缺乏指导价,编制时按网上询价的中等水平计算,审核时均按最低水平计算;3、自行车棚价格原设计图纸需要二次深化,编制时考虑1200元/平方米预估,审核时按一般车棚结构考虑;4、编制时材料指导价参考准安市第四期信息价,审核时参照淮安市第五期信息价。实质编制质量优良,满足清单规范及合同要求。”被告在该情况说明底部加盖公章。2020年8月18日,涟水县固定资产投资审核中心出具涟审预报[2020]6号《预算审核报告》,对涟水县第三人民医院室外道路管网及景观绿化工程项目进行预算审核,审核结果为“经审核和涟水县高沟镇人民政府确认,该项目送审金额为26303951.82元,最终预算审核价为24300974.21元,核减2002977.61元,核减率7.61%。”。
2021年2月1日,原告向被告申请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被告向原告出具名称为“高沟镇公有物资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及维修类)申请单(20万以下)”的单据,该单据载明造价咨询服务费金额为150000元,单据中有部门分管领导陈标及经办部门负责人郑浩的签名确认。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预算审核报告、收条、情况说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技术咨询合同书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履行其合同义务。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合同,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报酬。后因被告追加投资,原告又应被告要求多做了部分咨询服务,关于咨询服务费的金额,有被告提供的申请单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咨询服务费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另收取原告8800元履约保证金,现双方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笔保证金亦应退还原告。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三百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涟水高沟新城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150000元,并退还原告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8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给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8元,由被告涟水高沟新城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告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上诉费账号:62×××75,被告涟水高沟新城产业有限公司上诉费账号:62×××67,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上诉费收款人账号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 剑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荣荣
书 记 员  张 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百五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地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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