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353号
原告:中山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康华东路23号明远大厦第七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江滨路7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山市黄圃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鸿发中路11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黄圃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中山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17元,减半收取计8559元(已由原告中山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