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民终85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椎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晨华路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康华东路23号明远大厦第七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8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秦 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