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民终85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椎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晨华路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康华东路23号明远大厦第七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8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秦 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