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8民初1994号
原告:广州欧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广深大道西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RE4F97。
法定代表人:温忠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铭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龙平社区龙军花园龙军商务中心2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PEUD0J。
法定代表人:刘通。
被告:***,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原告广州欧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铭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广州欧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深圳市铭业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欧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欧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元,由原告广州欧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温小琼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袁振林
书记员姚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