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56984号
原告:上海绿建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江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柳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龙启满。
原告上海绿建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
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方工程分包合同》第十条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移送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位于我院辖区,我院依法取得管辖权,被告就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卓郁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倩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