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民辖终13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东方红路18号远大住工院内办公楼208房。
法定代表人:龙启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绿建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汇新城镇东大公路5388弄5号430室-2。
法定代表人:江静,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569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明确约定争议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且上诉人所在地法院也可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不动产纠纷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案件,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应优先适用,故本案不应由当事人约定的争议管辖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平
审判员*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