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执字第270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六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解放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刘美,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现羁押于武夷山监狱。
关于福建省南平市六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3)延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所作的(2013)延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曾德平
执行员 傅丹华
执行员 陈礼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龚子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