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六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与某某、福建省南平市六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02民初521号
原告:**新,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乐,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平市。
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六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解放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刘美,董事长。
被告:福建万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闽北经济开发区嘉禾大道东侧D-07-07地。
法定代表人:钟贵洋,董事长。
原告**新与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六建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万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新于2019年2月25日以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新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3.75元,由**新负担。
审判员  陈泱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欢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