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瓯执行字第21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六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解放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刘美,总经理。
被执行人雷小林,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徐墩镇丰乐丰乐老街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六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雷小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瓯执行字第21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谌荣东
审 判 员 陈 铿
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