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781民初1845号
原告福建省邵武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水北镇王亭村石头组炭竹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79378860X5。
法定代表人钱胜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群星,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六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解放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15703054X3。
法定代表人刘美,总经理。
被告福建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高湖村桥南新村102号。
被告张运来,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邵武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六建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运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邵武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邵武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96元,减半收取5,248元,由原告福建省邵武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尚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