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六建工程有限公司

陈平和、福建省南平市六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民终12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平和,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武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六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解放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一健,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和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南平市六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邵武市人民法院(2018)闽0781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邵武市人民法院(2018)闽0781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邵武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7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