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民终12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平和,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武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六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解放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一健,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和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南平市六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邵武市人民法院(2018)闽0781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邵武市人民法院(2018)闽0781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邵武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7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