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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基建设有限公司

八步区信都温氏机械工程服务部、无锡市东方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1102民初160号
原告:八步区信都温氏机械工程服务部,经营场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梧八公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102MA5M3JMF7C。
经营者:***,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惜,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无锡市东方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科教软件园2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X0791469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告:腾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东区杏林街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BLAL5C。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八步区信都温氏机械工程服务部(经营者:***)与被告无锡市东方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申请于2022年2月22日追加腾基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2022年3月10日,原告以被告履行完毕义务,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八步区信都温氏机械工程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4.28元,减半收取计602.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八步区信都温氏机械工程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全守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