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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腾基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02民初4113号
原告:***,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福枝,贺州市八步区桂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腾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东区长城商贸城中区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BLAL5C。
法定代表人:尹利峰。
被告:韩国铭,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原告***诉被告腾基建设有限公司、韩国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2021年10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全守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莫玉梅
书 记 员 陈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