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1202执保181号
申请保全人:哈密远成建设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5847536621,住新疆哈密十三师。
法定代表人:丁辉。
被保全人:腾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BLAL5C,住长垣市蒲东区。
法定代表人:尹利峰。
申请人哈密远成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腾基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哈密远成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腾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资产888816元。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密远成建设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腾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等价财产88881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滕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