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多氟多储能技术有限公司

7880某某与某某、郑州找电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2民初7880号之一 原告:***,男,2001年2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平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5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廊坊市文安县。 被告:郑州找电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68号数码港1501-54号。 法定代表人:***,担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东社区深汕路292号银龙工业城A5栋5楼。 法定代表人:***,担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奏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道进港大道241号201房ZC-22。 法定代表人:***,担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辉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樵歌路168号学府风景01花园幢101(江宁高新园)。 法定代表人:***,担任总经理。 被告:***,男,1995年8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南京恩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99号***城24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甫娟,担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郑州找电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国奏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南京辉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恩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2021年5月1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76元,减半收取计2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