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洪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洪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0103执保3494号
申请人:深圳市洪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被申请人:某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辽宁某铝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洪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某铝业有限公司、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财保167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某铝业有限公司、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尚思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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