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03财保1674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洪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水径社区石龙坑办公室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34570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某公司。
被申请人:中铁某公司1。
被申请人:中铁某分公司。
被申请人:辽宁某公司。
被申请人:忠旺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洪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某公司、中铁某公司1、中铁某分公司、辽宁某公司、忠旺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某公司、中铁某公司1、中铁某分公司、辽宁某公司、忠旺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仅限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机械设备、未上市公司股权)。
案件保全费302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洪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