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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向前钢模脚手出租经营部、***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民初1248号 申请保全人:东台市向前钢模脚手出租经营部,住所地东台市城东新区和平村七组。 经营者:***,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贲中原,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保全人:***,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城北街道***十八组29号。 被保全人:安徽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现代产业园区上海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东台市向前钢模脚手出租经营部与被保全人**、安徽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东台市向前钢模脚手出租经营部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保全人**、安徽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保全人东台市向前钢模脚手出租经营部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投保的保额为298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单号:PZDM202332090000000022)。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东台市向前钢模脚手出租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安徽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9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保全人东台市向前钢模脚手出租经营部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