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民初124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台市向前钢模脚手出租经营部,住所地东台市城东新区和平村七组。
经营者:***,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贲中原,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申请人:安徽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现代产业园区上海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台市向前钢模脚手出租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安徽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作出(2023)苏0981民初124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9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东台市向前钢模脚手出租经营部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东台市向前钢模脚手出租经营部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8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