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04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葫芦岛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葫芦岛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葫芦岛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1404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标的414721.86元,执行费6121元,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2022年11月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同年11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同年12月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无信息。 2023年1月、3月以及4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3年2月、5月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3年5月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于2023年5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为: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