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巨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玛纳斯县巨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江油民初字第3083号
原告:***,男,生于1962年3月18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
委托代理人:任国兵,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玛纳斯县巨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龙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春兵。
委托代理人:刘修伦,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生于1969年4月6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
被告:***,男,生于1967年7月4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
原告***与被告玛纳斯县巨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姜勇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巨龙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被告巨龙公司承建了江油市信用合作联社二郎庙分社的重建项目工程,后被告巨龙公司将工程内部承包给被告***、***。在该工程修建中,被告***以被告巨龙公司的名义陆续在原告处购买红砖。2014年5月4日,经被告***、***确认,还下欠原告红砖款8800元。经原告多次催款无果,现起诉来院要求三被告支付下欠原告红砖款8800元;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巨龙公司辩称:不属实,我们要核实证据。
被告***未答辩。
被告***辩称:你们买材料没有通过我,与我没有关系。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被告巨龙公司承建了江油市信用合作联社二郎庙分社的重建项目工程,后被告巨龙公司将工程内部承包给被告***,被告***雇请了被告***。在该工程修建中,被告***以被告巨龙公司的名义陆续在原告处购买红砖。2014年5月4日,经被告***、***确认,还下欠原告红砖款8800元。经原告多次催款无果,遂诉来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承包被告巨龙公司的江油市信用合作联社二郎庙分社的重建项目工程,后被告***又雇请被告***为其做该工程,被告***以被告巨龙公司的名义共欠原告红砖款8800元经查属实,三被告应当承担支付该下欠原告红砖款的全部责任。据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限被告玛纳斯县巨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红砖款8800元。
本案受理费25元,保全费110元,合计135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 勇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明航
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据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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