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巨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金创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玛纳斯县巨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新2324民初2196号
原告新疆金创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创信公司)与被告玛纳斯县巨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创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军、殷旭东,被告巨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媛、梁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金创信公司与被告巨龙公司签订的《玛纳斯第六小学综合布线监控及IP数字广播项目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巨龙公司提出该合同系2017年补签,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事实,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本案《玛纳斯第六小学综合布线监控及IP数字广播项目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方式,2017年8月10日合同约定项目已验收合格,被告巨龙公司未按约定在验收合格七日内支付合同金额55%的价款,验收合格满一年后被告巨龙公司亦未按约定支付合同金额5%的质保金,现原告金创信公司依据竣工验收报告确定的价款412,188元,要求被告巨龙公司支付剩余价款212,188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案双方在《玛纳斯第六小学综合布线监控及IP数字广播项目合同》中约定了被告巨龙公司逾期支付合同款项,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办法是:“每延误七天按迟付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不满七天按七天计算,依次类推”,该约定属于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原告金创信公司依据该方法计算出的违约金为213,029.48元,该违约金过分高于原告金创信公司的损失。被告巨龙公司提出应当驳回原告金创信公司的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可以视为对违约金过高提出调整,本院根据原告的实际损失情况,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及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酌定按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按照决算价款计算,预付款40%为164,875元,应于2016年7月支付,实际付款时间2017年7月18日,原告金创信公司主张一年符合客观实际,违约金为10,030元;验收合格后七日内应付55%,合计应付金额为391,579元,被告巨龙公司实付200,000元,欠付191,579元,违约金应从2017年9月起计算至2020年9月,违约金为34,995元;质保金20,609元部分的违约金从2018年9月起计算至2020年9月,为2511元,合计47,536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4日,玛纳斯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发布玛纳斯县第六小学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公告。2016年4月6日,被告巨龙公司以第一名中标玛纳斯县第六小学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2016年6月,原告金创信公司(乙方)与被告巨龙公司(甲方)就甲方所需的设备的供货、组装事宜签订《玛纳斯第六小学综合布线监控及IP数字广播项目合同》,约定:“一、综合布线、IP广播、监控项目中的耗材名称、型号、数量、配置及报价见附表。二、报价币种、合同总价。1.报价币种为人民币,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495,763元(大写金额肆拾玖万伍仟柒佰陆拾叁元整);2、本合同正式签订后,若无重大变更,价格不再做任何调整,甲方为此项目不再向乙方付任何费用。三、付款方式为乙方施工进场前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金额的40%的预付款,金额为人民币198,305.2元(大写金额壹拾玖万捌仟叁佰零伍元贰角),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金额的55%,金额为人民币272,669.65元(大写金额贰拾柒万贰仟陆佰陆拾玖元陆角伍分),合同金额的剩余5%为本项目的质保金,在项目验收合格满一年后由甲方支付给乙方,金额为人民币24,788.15元(大写金额贰万肆仟柒佰捌拾捌元壹角五分)。四、合同变更、违约及其它。1、甲方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要求履约,合同价格不变,甲方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合同款项时,应先告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其支付办法是每延误七天按迟付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不满七天按七天计算,依次类推。2、乙方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交货,应事先告甲方同意,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其方法是每延误七天,按迟交货物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不满七天按七天计算。如果乙方在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时间内仍不能交货,甲方有权因乙方违约撤销合同,而乙方仍需接受上述核定损失额。3、乙方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规定的产品规格、型号名称、数量和质量提供相应的产品。否则将视为乙方违约。4、本合同文本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在合同附件中注明。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修改意见,需经甲、乙双方代表共同签署此附件。5、合同所有附件,均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本合同有效期为2016年6月22日至2017年6月22日。”被告巨龙公司与原告金创信公司分别在合同底部甲方、乙方处加盖公章。该合同附玛纳斯第六小学综合布线及机房设备报价表、监控报价表、公共广播系统报价清单表,综合布线及机房设备报价合计273,370元,监控报价合计48,500元,公共广播系统报价合计173,893元,共计495,763元。 2017年7月13日,原告金创信公司向被告巨龙公司出具新疆增值税专业发票2张,发票中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均为设备,价税合计均为100,000元。2017年7月18日被告巨龙公司通过建设银行向与原告金创信公司转账材料款200,000元。 2017年8月10日,玛纳斯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作为建设单位,玛纳斯县第三小学作为使用单位,对原告金创信公司施工的《玛纳斯第六小学综合布线监控及IP数字广播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建设投资为412,188元。 竣工验收后,被告巨龙公司未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出具催款通知书并通过邮政向被告巨龙公司邮寄,要求被告巨龙公司支付欠付的212,188元货款。2020年6月17日,被告巨龙公司向原告金创信公司出具回复函,内容为:“新疆金创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关于贵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发给我公司的玛纳斯县第六小学综合布线监控及IP数字广播催款通知书事项,特此回复:第六小学综合布线监控及IP数字广播工程在前期招标时此部分造价不再招标文件清单中,为后期增加,前期甲方支付的工程款未包含此部分造价,现阶段正对第六小学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此部分造价也已报审,因第六小学后期增加工程量较多,决算造价与中标合同价价差较大,超出部分甲方一直未支付工程款,近期审计工作即将完成,待审计完成后,我公司也会积极向甲方追讨剩余部分工程款,根据审计报告中综合布线监控及数字广播的审定造价,我单位会支付剩余未支付款项,审计过程中希望贵单位也能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综合布线监控及IP数字广播部分审计工作给与跟踪审计,对于一直未支付剩余款项一事望给与谅解。”后被告巨龙公司未向原告金创信公司支付剩余款项。
一、被告玛纳斯县巨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金创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212,188元; 二、被告玛纳斯县巨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金创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7,536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金创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6元,减半收取计3793元,由原告新疆金创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443元,被告玛纳斯县巨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敏
法官助理     李固雨 书 记 员      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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