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巨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财产保全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4执保453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玛纳斯县巨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赖春兵,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玛纳斯县巨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财保285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在中国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68,022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玛纳斯县巨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1087账户(实际冻结68,022.00元)银行存款68,022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  玉  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包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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