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巨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华房盛泰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玛纳斯县巨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4民初918号
原告:新疆华房盛泰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塔西河工业园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朱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军,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玛纳斯县巨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乌伊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赖春兵,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华房盛泰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玛纳斯县巨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后。原告新疆华房盛泰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华房盛泰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金龙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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