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巨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玛纳斯县巨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县科澳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4执349号
申请执行人:玛纳斯县巨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赖春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春新,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玛纳斯县科澳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尹启宝,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玛纳斯县巨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玛纳斯县科澳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玛纳斯县科澳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玛纳斯县巨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787,088.92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30,271元(未交纳),未执行标的额2,787,088.92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玛纳斯县巨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24执349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两年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仲玉新
审判员  罗归海
审判员  杨 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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