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栩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众鑫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栩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民初7163号
原告:贵州众鑫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凉,组织机构代码915200000657961859。
法定代表人:赵金。
被告:重庆栩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东二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8MA5YR3DW7G。
法定代表人:罗小祥。
原告贵州众鑫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栩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众鑫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92元,由原告贵州众鑫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前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林 雪
书 记 员 何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