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302执90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1132号院内综合楼后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45836055(1-1)。
法定代表人:安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市鑫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凤凰西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717706742(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的(2018)皖0302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滁州市鑫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滁州市鑫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滁州市鑫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810796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邱*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