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执保376号
申请人: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3333号D2栋0单元9层000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45836055。
法定代表人:安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越峰,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安徽中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涓桥镇镇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072350907P。
法定代表人:胡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中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安徽中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翠微支行(账号:34×××11)名下及其他账户银行存款1237000元,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12503323901366777119)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中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翠微支行(账号:34×××11)及其他账户银行存款1237000元。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于忠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屠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