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井冈山市某某公路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323民初3405号 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新马桥镇铜陵现代产业园硅谷大道东。 法定代表人:安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井冈山市**公路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茨坪319附线公路段宿舍。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源公司)与被告井冈山市**公路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拓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拓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公司支付应付工程款6314213.3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应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月息0.5%算至2021年10月15日为90141.75元,2021年10月16日至付清应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仍按月息0.5%计算);二、判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4日,我方与**公司签订《沥青砼摊铺路面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公司将其承包的2020年蚌埠市S307泗沙路(K34+495-K46+701)路面修复工程的沥青砼摊铺交由我方施工;工程款结算依据为双方**确认的实测平方量;付款方式为首次沥青用量约1000000元时支付其中的400000元工程款(约占40%的比例),检测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剩余工程款以此类推,沥青施工结束后三个月内付至95%,剩余5%质保金在保质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质保期为沥青施工完毕一年,逾期付款按照月息0.5%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方即组织沥青砼路面的摊铺施工。2021年6月15日,我方摊铺的沥青砼路面经蚌埠市交通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检测合格。2021年8月8日,我们双方签署了结算单,共同**确认工程款合计为10847066.7元。另2021年7月17日和7月22日,**公司项目部驻工地的工作人员签单确认刨铣机械费用各5000元,共10000元。工程款合计10857066.7元,至2021年8月11日**公司共计给付工程款4000000元。按合同约定沥青施工结束三个月内应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尚欠6314213.37元。经多次催要,**公司一直未付。同时,**公司不按合同约定付款,已构成违约,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22日,**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拓源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2020年蚌埠市S307泗沙路(K34+495-K46+701)路面修复工程”;工程量最终结算以实测实量为准;施工内容为4公分AC-13细粒式沥青混凝土,5.5公分,AC-20粗粒式沥青混凝土,验收标准按照9.5公分验收;施工单价19元每平方(备注:本价格单价,包含沥青砼的摊铺、施工、透层、粘层、碾压并提供9%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依据为,甲乙双方通过面积进行结算的,根据摊铺完成后的双方实测平方量经双方**确认后为结算依据;付款方式为,首次沥青用量施工金额约1000000时,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其中的400000工程款(约占40%的比例),待检测报告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付至已完成的工程量的80%工程款,剩余施工工程款付款以此类推(含以上所欠余款),沥青施工结束后3个月内根据施工完成后,甲方付乙方工程款至95%,剩余5%工程款在质保期满后7日内付清;沥青摊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对工程量签字**确定,如甲方未配合工程量的确定签字**视为对工程量的认同;质保期(以沥青工程施工完毕计算)一年;甲方要按时支付乙方工程款项,如逾期付款,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及施工,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对所欠乙方全部款项按月息0.5%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追款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拍卖评估费、差旅费及律师代理费用。当天,**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拓源公司签订一份《沥青砼材料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2020年蚌埠市S307泗沙路(K34+495-K46+701)路面修复工程”;材料计量最终以实测实量为准;材料内容为4公分AC-13细粒式沥青混凝土,5.5公分,AC-20粗粒式沥青混凝土,验收标准按照9.5公分验收;材料价格为沥青混凝土单价76元每平方(备注:本价格单价,包含沥青砼的生产、运输、提供13%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依据为,甲乙双方通过面积进行结算的,根据完成后的双方实测平方量经双方**确认后为结算依据;付款方式为,首次沥青混凝土用量金额约400万时,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其中的1600000材料款(约占40%的比例),待检测报告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付至已完成的工程量的80%材料款,剩余材料款付款以此类推(含以上所欠余款);材料结束后3个月内甲方付乙方材料款95%,剩余5%材料款在质保期满后7日内付清;质保期(以沥青工程施工完毕计算)一年;甲方要按时支付乙方沥青款项,如逾期付款,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及施工,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对所欠乙方全部款项按月息0.5%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追款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拍卖评估费、差旅费及律师代理费用。合同签订后,拓源公司实际实施了案涉工程,经**公司委托,蚌埠市交通建设工程检测中心从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15日陆续对拓源公司施工的路面进行了各种检测,均符合相关标准。2021年8月8日,双方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10847066.7元,结算单上加盖有“井冈山市**公路施工有限公司2020年蚌埠市S307泗沙路路面修复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2021年7月17日和2021年7月22日,**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两笔铣刨机费用各5000元。拓源公司认可现已收到工程款4000000元。 本院认为,首先,**公司在拓源公司的结算单上加盖项目经理部印章,符合双方约定的“沥青摊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对工程量签字**确定”这一结算方式,且经本院传票传唤**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以其他方式对在该结算单上加盖印章的行为作出否认,该结算单结算时间及价款足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即拓源公司所承建的路面修复工程双方已进行结算,**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首次沥青用量施工金额约1000000时,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其中的400000工程款(约占40%的比例),待检测报告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付至已完成的工程量的80%工程款,剩余施工工程款付款以此类推(含以上所欠余款),沥青施工结束后3个月内根据施工完成后,甲方付乙方工程款至95%,剩余5%工程款在质保期满后7日内付清”和“首次沥青混凝土用量金额约400万时,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其中的1600000材料款(约占40%的比例),待检测报告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付至已完成的工程量的80%材料款,剩余材料款付款以此类推(含以上所欠余款);材料结束后3个月内甲方付乙方材料款95%,剩余5%材料款在质保期满后7日内付清”,现拓源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最迟到2021年8月8日双方结算时,沥青施工和材料使用已经结束,从那时算,至2021年11月7日,**公司应支付工程总价款的95%即(10847066.7元+10000元)×95%=10314213.37元,扣除已付工程款4000000元,**公司还应当向拓源公司支付工程款6314213.37元。故对于拓源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工程款6314213.3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次,现有证据能够证实,从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15日,**公司陆续对路面进行了各种检测,但该检测报告并非竣工验收报告,不足以证明2021年6月15日检测时,全部路面施工已经完成。特别是2021年7月17日和22日,***两次签字确认铣刨机费用,至少可以说明到2021年7月22日,拓源公司可能仍在施工。故拓源公司不能证明2021年6月15日检测完成时的已完成工程量的80%是多少;而8月8日双方的结算虽然能够证明施工已经完成,但仅凭检测报告却看不出结算的工程全部包括在检测合格的工程中,拓源公司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拓源公司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求,本院按照其双方约定的月0.5%,从2021年11月8日对6314213.37元的应付款部分予以支持。第三,拓源公司在本案中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因其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金额的保全费不低于5000元,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井冈山市**公路施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6314213.37元,并按月利率0.5%从2021年11月8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 二、被告井冈山市**公路施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15元,由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99元,被告井冈山市**公路施工有限公司负担279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