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辖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新马桥镇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硅谷大道东。
法定代表人:安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上诉人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107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经查,上诉人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2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秦 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